《乱清》 第二五三章 介·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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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回报,埃及政府除保证完成淡水渠的挖掘任务外,将赔偿运河公司为挖掘自多美拉河谷至运河地区那段水渠所花的费用。

  “劳工人数由每月两万人减到六千人”,等于变相废除劳工法令,运河公司方面,虽然也觉得劳工法令之下,劳工的效率太低了,两万人比不上一万人,可是,减到六千,幅度还是太大了。

  至于“增加劳工工资”——哼哼!

  还有,放弃“对淡水渠的所有权”?——哼哼哼!

  事实上,埃及政府的要求,运河公司并不是一定不能接受,关键是“回报”——仅仅“赔偿运河公司为挖掘自多美拉河谷至运河地区那段水渠所花的费用”,是远远不够滴。

  于是,谈判卡住了。

  伊斯梅尔无奈,恳请法皇拿破仑三世出面“仲裁”。

  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运河公司由法国人掌控,你和运河公司打官司,居然请法国皇帝来“仲裁”?

  只能说,彼时,拿破仑三世各种光环加身,伊斯梅尔这种“小地方”的领导人,对皇帝陛下,还是十分迷信的。

  一八六四年三月,拿破仑三世组成“调解委员会”,经过一番装模作样的“调查”,作出如下仲裁:

  废除劳工法令,埃及政府向运河公司赔偿四千二百五十万法郎——扣除公司拖欠埃及劳工的工资四百五十万法郎,实际应赔偿三千八百万法郎。

  运河公司放弃淡水渠的所有权,保留使用权,埃及政府赔偿一千六百万法郎,并保证完成淡水渠的挖掘工程;

  运河公司保留运河工程所需的二万三千公顷土地,放弃多余的六万公顷土地,埃及政府赔偿三千万法郎。

  三项赔款总计为八千四百万法郎。

  这一“仲裁”自然是偏袒运河公司的,可是,伊斯梅尔作茧自缚,不能不表示同意;不过,好歹劳工法令是废除了,淡水渠的“所有权”也争了回来,另外,还收回了六万多公顷的土地——也算过得去了。

  一八六六年初,谈判双方达成最终协议,除拿破仑三世“仲裁”相关内容之外,还加上了一条,埃及以一千万法郎的高价,赎回运河公司以一百七十万法郎购得的一块私人河谷地产。

  该河谷战略位置重要,伊斯梅尔担心法国在该处建立军事基地,危及埃及主权。

  算一算,埃及拢共要赔给运河公司九千四百万法郎。

  协议是签了,可是,这笔天文数字的赔款,打那儿来呢?

  别忘了,埃及的总人口,还不到五百万啊!

  只好“借洋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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